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1232号 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中顺路27号。 被告:***,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中山路1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1元,由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