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

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博天××××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1683号 申请人: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9370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育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标准件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