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HD8755,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32号九点用品批发市场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592798617T,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三鑫路北二段1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2)川34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息合计497671.9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25日)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缴纳执行费7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会东县山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4月,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000元;自2023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直至本息付清时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合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342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7365元未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