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某、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8民初159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某,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巨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巨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