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内0428民初4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73432。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大厦1幢一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350XE。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总经理。被告:赤峰巨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664083267A。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8011584689L。负责人:李某某,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赤峰巨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森矿业公司)、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十家乡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地公司、地质公司、巨森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十家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费1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地点距离赤峰巨森矿业矿区不到1公里。2019年6月份,被告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将“三道营子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发包给了其他三被告。在其治理过程中,作业车辆接连不断的在原告家院墙外不到半米宽的马路上经过,高峰期1小时内大概要过轻重车200多辆,造成原告家房屋产生多处裂痕。裂痕宽度有10多公分。现已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成功。无奈,现原告搬到赤峰周边租房居住,边打工边维持生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华地公司、地质公司、巨森矿业公司辩称,1.答辩人承建了“三道营子采煤深陷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并依据承建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作业。2.施工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在村路上行驶属于正常通行,施工车辆均严格按照施工车辆安全规则行驶,从未出现超高、超重情形。在该村路通行前已经与村委会、乡政府进行协商。经村委会同意后,与道路相邻的农户进行协商,并支付了村路使用费用,且自2019年8月开工直至2020年6月施工完成,农户房屋从未出现过裂痕破损等任何问题,相邻房屋及院墙并未出现问题。3.原告所称房屋出现裂痕属于房屋自身原因。案涉房屋施工时,邻近村路的房屋大多为闲置房屋,多年无人居住,出现裂痕、破损属于正常现象,与答辩人车辆通行无直接因果关系。4.原告主张的维修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承建工程项目后进行施工作业属于正常行为,施工车辆在马路通行未违反任何法律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十家乡政府辩称,政府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原告陈述,其房屋是在治理过程中车辆经过导致房屋出现裂痕,政府并非治理的主体,也并非车辆的所有人,故政府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次,原告应当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房屋所产生的裂纹是由过往车辆造成。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召开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采煤沉陷区露天采坑综合治理工程。其中巨森矿业所属治理工程由巨森矿业按照统一设计的方案依法依规自行治理,同步接受工程监理、监管和验收。其它地段治理工程由十家乡政府发包给四川华地公司和四川地质公司分别实施。工程内容为:治理区采坑回填、石方开挖清运、石方整平、火区治理工程、平台及坡面覆土、种草种树植被恢复、附属工程。工程施工时间为2019年8月-2021年6月。巨森矿业公司、四川华地公司、四川地质公司需在原告家附近道路频繁通过大型载重车辆进行施工,无其它道路通行。原告房屋现有多处裂痕、外墙倾斜。 原告申请对自家房屋裂缝、外墙倾斜裂缝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分析说明: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由红砖和砂土砌筑,抗震能力较弱,如无外力破坏尚可满足正常使用。经现场测量,涉案房屋北外墙距道路边缘4.2米,围墙距道路边缘1.3米。鉴定现场(2022年5月16日)尚有多辆载重作业车辆通过。过车时房屋内有明显震感和噪音,门窗随车辆震动产生持续性晃动。现场可见,距离道路较近的房屋北墙和东山墙出现不同程度的竖向和横向开裂,北侧围墙出现不同程度倾斜。上述情况表明,在道路距房屋较近且无任何防震措施的情况下,载重车辆在经过道路时产生的震动经过地面传导,使房屋和围墙随之震动,房屋结构出现轻微偏移。大量载重车辆通过的持续震动,使房屋墙体和围墙产生的偏移无法在短时间内复原,最终导致墙体开裂、围墙倾斜。鉴定意见:申请人杨某某房屋裂缝、外墙倾斜裂缝与大型载重车辆频繁通过道路时产生的震动存在因果关系。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的“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采煤沉陷区露天采坑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时间为2019年8月-2021年6月。原告房屋在工程施工之前就建造多年,因房屋修建在路边,其屋后道路经常有重型车辆通过。工程结束之后,亦经常有大型载重车辆通行。所以,涉案道路并非只有华地公司、地质公司、巨森矿业公司的车辆经过。但在四被告施工期间,重型载重车辆经过更加频繁。华地公司、地质公司、巨森矿业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房屋造成损害。而被告十家乡政府作为工程发包方,亦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行的通行条件。现四被告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故对原告房屋损失具有一定过错。 原告诉求的被告赔偿房屋重建费用180000元,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已成危房,需要重建。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巨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杨某某房屋损失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用20000元, 合计21950元,由四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