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执保82号
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239××××4994内存款160000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高新支行账户为5105××××0316_1内存款1600000、在成都银行股份公司都江堰大道支行账户为1001××××1763_C300CNY内存款160000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账户为5105××××0592_1内存款1600000、在光大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账户为3988××××6636内存款16000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