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执保6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川05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川0521财保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239××××4994的账户资金850000元进行保全,并查封了登记在唐先富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6号)及登记在刘亨群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5号)的房屋。现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239××××4994的账户资金850000元的保全;
二、解除对唐先富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6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刘亨群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