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715号
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市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川050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泸州市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8516963.57元及延期利息1483346.32元(截至2020年8月26日),并从2020年8月27日起至付清工程进度款之日止以8516963.57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四/日向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被申请人泸州市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05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泸州市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延期利息1489121.4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泸州市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利息1489121.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睿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