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财保2号
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1239××××4994。同时,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以唐先富、刘亨群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长平页岩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239××××4994的账户资金8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殷士楠
法官助理 黎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