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12民初4030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6年2月3日撤诉时间2026年5月8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