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9902号 原告 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30152188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滕头村萧奉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事由 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8月8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0元,由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