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9902号
原告
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30152188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滕头村萧奉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事由
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8月8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0元,由原告宁波和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