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05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杨再胜,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廖胜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良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5958H。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珂,系公司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济王路164号(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267323F。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3层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AFHP3H。
法定代表人:危小林,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再胜、廖胜勇、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峥进行审理。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既有公民也有法人,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任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再胜、廖胜勇的住所地均在湖
北省利川市,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亚芬
书 记 员  谭 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