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05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杨再胜,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廖胜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良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5958H。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珂,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B座十二A层B-12A-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267323F。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3层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AFHP3H(H)。
法定代表人:危小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利,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杨再胜、廖胜勇、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峥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无法在短期内审结,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 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