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81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廖胜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良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25958H。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王路164号(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723267323F。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3层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AFHP3H。
法定代表人:危小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廖胜勇、泰安市良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宇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