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明天模具有限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769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明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机商城D5北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G7LN19。
法定代表人:赵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亚,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沙东区1号楼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RMMPT3T。
负责人:马文英,经理。
被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3层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AFHP3H。
法定代表人:危小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明天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明天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4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明天模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