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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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0715号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899号A1幢16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光街493号、荷花路8号、2号2楼、4号2楼、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