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4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义马漾路5号南区1层101室、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96630598E。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杭州汉超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已按约在履行(2019)浙0604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汉超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