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5815号
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5877189X,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荣城国际10幢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0月5日生,住所地丹阳市练湖新城C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生,住所地丹阳市练湖新城C区。
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景银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颜 桦
书 记 员 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