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6825号
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5877189X,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荣城国际10幢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6月26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女,1950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景银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 桦
书 记 员 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