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4425号
原告:临沂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通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被告不同意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临沂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