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集团现代农业装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博士高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达盛车辆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太浦河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现代农业装备成套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8.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44.01元,由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现代农业装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