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施庄镇工业园区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21126,金额20万元,出票人西安极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