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536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民初2536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三被保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被保全人**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苏0923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保全申请人星火公司、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本院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星火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43)存款。被保全人星火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变更申请书,提出查封其银行账户不便于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转、可能对该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变更为对该公司的设备、车辆和产品进行查封。被保全人星火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为:1.规格型号为20TMH2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台、规格型号为10TMH1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台、规格型号为5TMH5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0台、规格型号为WIIS-20*2500卷板机3台、规格型号为HTC2050数控车床3台、规格型号为HJ5050自动焊接机1台;2.规格型号为5.6HL林肯牌汽车1辆;3.被保全人星火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F-18-A的KKF滤机45台。被保全人星火公司另自愿向本院交纳30万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据此在本案保全时,亦因选择对被保全人星火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在本院作出(2016)苏0923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后,对被保全人星火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不免对其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并因此可能造成损失。现被保全人星火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设备、车辆和产品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1.规格型号为20TMH2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台、规格型号为10TMH10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2台、规格型号为5TMH5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0台、规格型号为WIIS-20*2500卷板机3台、规格型号为HTC2050数控车床3台、规格型号为HJ5050自动焊接机1台;2.规格型号为5.6HL林肯牌汽车1辆;3.被保全人星火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F-18-A的KKF滤机45台。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有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