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担保公司)诉被保全人某某、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被保全人某某及第三人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民初2536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号。
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变更保全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担保公司)诉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被保全人**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苏0923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星火公司、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本院冻结被保全人星火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43)存款。被保全人星火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变更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923民初2536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星火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变更为对星火公司的设备、产品的查封。
2017年8月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民终2500号终审判决,确定被保全人***对金源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保全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星火公司不承担责任。金源担保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要求解除对星火公司财产的查封,变更为对***、**在星火公司价值750万元的股权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民终2500号生效判决,确定星火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故金源担保公司要求解除对星火公司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现生效判决确定***、**对金源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为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金源担保公司要求对***、**在星火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在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50万元的股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和产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有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