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民初2536号
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阜城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和***会工业园区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市民,住阜宁县。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四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阜宁县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对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查封,并为查封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星火阀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