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103号之二
申请人:永城市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7995246A。
法定代表人:刘风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人民路兴城公寓1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5HA21E。
法定代表人:汤杰武。
申请人永城市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豫1481民初1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永城市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永城市苏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洋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