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313号
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通市**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7日生,该公司安环部主任,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秋镇滨**村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