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

某某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2184号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太行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千秋镇滨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