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2184号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太行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千秋镇滨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