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

石家某某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2184-2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原告石家***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春竹香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111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111民初2184号民事裁定书中尾部“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应收25元,由原告石家***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实收案件受理费4842元,退还原告石家***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81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