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立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7286XP。
法定代表人:张坚,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55229。
法定代表人:夏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唐凉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普格县海口风电项目后续工程尾款尚未拨付,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暂无法履行监控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28执恢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期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