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2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
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01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争议**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争议**裁决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0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审 判 员 刘 春 梅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 振 祥
书 记 员 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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