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323号 原告: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被告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1.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8000元、5月份半个月工资2500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0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5.办理缴纳2019年10月、11月及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委于2020年11月20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01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工资1241.38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275.86元;3.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4.原告为被告补缴2019年10月、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5.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50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