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运花园开元村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莉,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苏里格南作业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傲勒召其镇苏力迪东街6号。
负责人:刘社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航,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苏里格南作业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期间主张涉诉工程系石有玺施工,其与石有玺存在转包关系。且***二审提交的《苏里格南钻井作业无害化治理费用清单》,石有玺以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签字,并盖有陕西兰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因此,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石有玺,并导致本案转包分包或挂靠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9.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倪志强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