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堂工业园环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富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电子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4.28元,减半收取8,822.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