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21民初2189号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金堂工业园环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路26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富公司)与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勇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勇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6977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在金堂县淮口镇厂区的车间地面防腐工程。2017年7月24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708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的95%,共计169773元。但在竣工验收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车间地面出现了超过85%面积的破损和地坪层脱离的严重现象。原告要求被告返工,但被告拒不履行返工义务。据查询,被告不具备防腐工程施工资质。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勇智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工程已验收合格。地面破损现象是因原告场地渗水所致,并非被告施工作业造成的。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美富公司(原名成都美富特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勇智公司(乙方)签订《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车间地面防腐工程发包给勇智公司施工,双方对价款、付款方式、质量及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1、单价86元/平方米,工程面积约2200平方米,金额189200元,备注工程面积以工程完工后实际收方为准;2、乙方涂装工程,涂层完整、无裂纹、无露底,耐磨、耐压,表面允许有少量颗粒;3、一楼或地下停车场需已做好防水层处理,由于基础强度不够、透水气等造成起泡、脱落等问题,不属于本地坪涂装工程质量问题;涂层正常磨损、老化及水泥地面在工程竣工之后再出现裂缝、空鼓等导致涂层破坏不属于质量问题;4、工程保修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甲方需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后支付乙方质保款,如乙方原因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修复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超过保修期后如需修补,甲方应付材料及人工费。
合同签订后,勇智公司进场施工。后于2017年7月24日经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708元。美富公司于2017年4月1日、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3日分别向勇智公司支付工程款94600元、50000元、25173元,合计169773元。
由于案涉车间地面出现大面积破损等现象,美富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勇智公司发函要求全面返工,但勇智公司予以拒绝,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美富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防腐地面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以及相应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其中载明:成都美富特膜科技有限公司1#车间地面防腐工程质量不能满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中节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成都美富特膜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拆除重做项目工程预算书》,其中载明:本工程预算总价219117.58元。鉴定费用合计34000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结算单、付款回单、联络函、鉴定报告、工程预算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案涉地面防腐工程属于装修工程,勇智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美富公司签订的《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施工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签订该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和结算,且长期投入使用,但在保修期内出现大面积破损等现象,经鉴定认为防腐工程质量不能满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故本院综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由勇智公司返还60%的工程款,并承担60%的鉴定费用。即勇智公司应当支付美富公司122263.8元。勇智公司关于驳回诉请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车间地面防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22263.8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9元,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