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6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四路二十六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金堂工业园环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勇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