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81号
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江心沙路**v>
法定代表人:刘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上海航道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2元,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原告上海石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文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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