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8664号
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创新路北侧地块(上强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董事长。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心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刘裕人
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上海航道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中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晨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