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北园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663号 原告:河北园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建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小官庄村东路2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园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