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5699号
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对上诉人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2民终56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2民终56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6段“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66元,由上诉人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66元,由上诉人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助理朱丹丹
审判长 张常青
审判员 彭 辰
审判员 姚 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思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