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3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东路580号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25255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温泉南路(清水湾边)**,组织机构代码:0501012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9)浙0723民特23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8698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支付执行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备忘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3执18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武义百泉谷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