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1878号
原告: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龙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