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9705号
原告: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科学城综合研发孵化区创意大厦B2附楼2-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零九公司)诉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零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零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向九零九公司支付勘察费人民币686874.55元及自本案起诉之日至勘察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686874.55元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4日,九零九公司(勘察人)与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发包人)就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委托九零九公司承担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色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察任务签订了《勘察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概况、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勘察人应提交的勘查成果资料、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勘察合同签订后,九零九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色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察任务,实际完成勘察工程量对应的勘察费为686874.55元,但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九零九公司支付勘察费。九零九公司曾多次向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催收该款未果。九零九公司认为,勘察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九零九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勘察工作,而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未按约完全支付勘察费,已构成违约。根据《勘察合同》第6.3款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一天,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除应向九零九公司支付勘察费686874.55元外,还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勘察费之日止按《勘察合同》第6.3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辩称,一、九零九公司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通知,自行进场实施勘察作业,其作业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勘察费不应由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承担。因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需要,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于2018年9月14日,与中标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九零九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穗开建管设【2018】73号、园林院合【2018】93号)。该合同第二部分勘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是升级改造骏功路(***-开创大道)长约1600米、骏业路(***-开创大道)长约2200米的中央绿化、渠化岛、行道树绿化带及行人到外侧绿化带。依照勘察合同第4.1.1条、4.1.2条规定,九零九公司应按照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对涉案项目勘察工作大纲批复之日或下达开工通知书方可进场实施勘察作业,并计算工期。但是,合同签订后,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项目暂缓实施,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未向九零九公司发送勘察大纲批复,也未向九零九公司方达开工通知书,九零九公司擅自进场实施勘察作业,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应勘察工作量不应计算费用,也不应由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承担费用。
二、九零九公司擅自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开展勘察工作,对超出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应计算勘察费。涉案合同约定勘察范围为骏功路、骏业路的中央绿化带、渠化岛、行道树绿化带及行人道外侧绿化带。但九零九公司提交的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测技术报告勘显示,车行道、人行道(铺装部分)也被纳入勘测范围。并且,九零九公司提交的物探工程量中涉及管线探测一项中,九零九公司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对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电信上述五项管线进行勘察外,还对合同外勘察范围外的燃气、工业、石油管线进行勘察。前述范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依照涉案勘察合同第4.2.2条、5.1.2条、5.2.3条等约定,所有勘察项目(含物探、检测)均需报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后同意方可实施,涉案工程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均需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实施。九零九公司超约定范围实施勘察作业,且未事先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同意,相应工作量不属于合同范围,不应计算勘察费。
九零九公司主张的勘察工作量及勘察费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核准,不应作为支付勘察费的依据。根据案涉勘察合同第4.2.2条约定,勘察工作量均以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确认,勘察成果需通过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验收,勘察费结算需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九零九公司勘察成果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验收,主张的勘察工作量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确认,勘察费结算也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审定。九零九公司主张的勘察费为其单方意见,不能作为合同勘察费的支付依据。
九零九公司单方主张支付勘察费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九零九公司支付主张不符合勘察合同关于勘察费支付节点约定。根据涉案勘察合同4.2.2条约定,勘察费需在勘察成果通过发包人验收后支付至70%,施工图审查完成,勘察费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工程完工后付清余款,勘察费需待财政局拨款到位后支付。涉案工程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暂缓实施,约定的前述工程节点均未满足,结算也未审定,九零九公司主张支付诉请的全部勘察费,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九零九公司非案涉勘察费的收款主体。其次,案涉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由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和九零九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接,其中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为联合体主办方,九零九公司为联合体成员方。根据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全额发票,收取合同款项,联合体主办方收取合同款项后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分配,或由联合体各方负责开具其对应价款的全额发票,具体分配事宜与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无关。根据该约定,收取案涉合同勘察费的主体是联合体主办方,非九零九公司。九零九公司单方要求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向其支付勘察费,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九零九公司擅自进场实施勘察作业,应自行承担责任,勘察费不应由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承担;九零九公司擅自超范围勘察,不应计算相应勘察费;案涉勘察工作量及勘察费未经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确认,不应作为支付依据;且九零九公司单方主张勘察费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九零九公司诉请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发布勘察设计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为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设计。2018年8月15日,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发布《中标通知书》,载明:(主)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成)四川九〇九工程勘察设计院,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你单位为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为73.321872万元。
2018年9月14日,甲方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与(主)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成)九零九公司就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约1750万元,本合同暂定价款70.006277万元,其中勘察合同暂定价款32.166277万元,设计合同暂定价款37.84万元。其中《勘察合同》约定,工程规模、特征为本项目升级改造骏功路(***-开创大道)长约1600米、骏业路(***-开创大道)长约2200米中央绿化带、渠化岛、行道树绿化带及人行道外侧绿化带,内容包括绿化升级改造、增设垃圾桶、花箱、坐凳、**等艺术化处理及城市家具元素等。第1.5条约定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要求。第4.2.2条约定勘察费(含测量费用)暂定为32.166277万元,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且财务拨款到位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计6.4332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验收,甲方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程量对应勘察费的70%;本工程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完成施工招标)、勘察费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90%;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测量费计算依据表载明:雨水管物探3.8km,单价为2700元;污水管物探3.8km,单价2700元;给水管物探3.8km,单价4500元;电力管线物探3.8km,单价3600元;电信管线物探3.8km,单价3600元;管线测量,雨水管物探3.8km,单价1948元;污水管物探3.8km,单价1948元;给水管物探3.8km,单价1948元,电力管线物探3.8km,单价1446元;电信管线物探3.8km,单价1446元;标高测点100点,单价101元。技术工作费16674.63元,实际应收费321662.77元。所有勘察项目(含物探、检测)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第5.1.2条约定,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合同第六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2018年10月6日,九零九公司出具《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测技术报告》,主要完成工作量为:E级GPS测量13点,图根控制点20点,IV等水准测量5.2km,图根水准测量7.8km,1:500数字化地形图(一般区)14幅,定测中桩施放78点,定测纵段面测量3.8km,横段面测量1.8km,桥涵、路口等测量详细调查10组,管线物探109.960km,管线点测量109.960km。管线探测工作量包括:给水管线14883.833m,雨水管线12636.994m,污水管线8557.103m,燃气管线3985.212m,路灯管线7551.297m,供电管线8107.815m,交通信号1078.769m,电信管线13003.005m,联通管线12071.364m,铁通管线4078.192m,网通管线2041.632m,盈通管线1776.207m,移动管线14421.730m,治安监控5129.401m,电力通信25.508m,电视管线48.189m,石油管线351.338m,工业管道212.699m。
2019年10月10日,九零九公司出具结算书,合同金额为321662.77元,送审金额为686874.55元。其中E级GPS测量13点,图根控制点20点,IV等水准测量5.2km,图根水准测量7.8km,1:500数字化地形图(一般区)14幅,定测中桩施放78点,定测纵断面测量3.8km,横段面测量1.8km,桥涵、路口等测量详细调查10组,金额共计181840.89元,技术工作费为10993.54元。管线探测费包含:雨水管物探测12.637km,23883.93元,污水管物探8.557km,16172.73元,给水管物探14.884km,46884.6元,电力管线物探12.126km,30557.52元,电信管线物探61.756km,155625.12元,上述合计273123.9元。管线测量包括:雨水管物探12.637km,17231.81元;污水管物探8.557km,11668.33元;给水管物探14.884km,20295.82元;电力管线物探12.126km,12273.94元;电信管线物探61.756km,62509.42元;标高测点111点,7847.7元,技术工作费89089.2元,合计494040.12元。九零九公司还提交勘测技术报告及成果地质资料发送单,主张已依约提交案涉工程的勘察成果及结算书。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对上述发送单的不予确认,不清楚接收人为何人。
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提交《东区骏功路(***-开创大道)、骏业路(***-开创大道)绿化景观升级改造工程-勘察量费复核情况表(初稿)》证明其上述主张。该复核情况表显示,测量费合计192834.43元。管线探测费计算(备注处载明复核数量为仅经过绿地即设计范围内的管线):雨水管物探测申报数量为12.637km,复核数量为1.376km,申报合价23883.93元,复核合价2599.75元;污水管物探申报数量8.557km,复核数量4.566km,申报合价16172.73元,复核合价8629.02元;给水管物探申报数量14.884km,复核数量7.630km,申报合价46884.6元,复核合价24033.78元;电力管线物探申报数量12.126km,复核数量8.701km,申报合价30557.52元,复核合价21927.17元;电信管线物探申报数量61.756km,复核数量12.935km,申报合价155625.12元,复核合价32596.77元;石油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0.104km,复核合价为164.11元;燃气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2.034km,复核合价为3203.87元;工业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0.146km,复核合价为230.52元。管线测量:雨水管物探申报数量12.637km,复核数量1.376km,申报合价17231.81元,复核合价1875.67元;污水管物探申报数量8.557km,复核数量4.566km,申报合价11668.33元,复核合价6225.68元;给水管物探申报数量14.884km,复核数量7.630km,申报合价20295.82元,复核合价10403.95元;电力管线物探申报数量12.126km,复核数量8.701km,申报合价12273.94元,复核合价8807.41元;电信管线物探申报数量61.756km,复核数量12.935km,申报合计62509.42元,复核合价13093.04元;标高测点申报数量111点,复核数量111点,申报合价7847.7元,复核合价7847.7元;石油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0.104km,复核合价为103.28元;燃气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2.034km,复核合价为2016.3元;工业管道合同数量及申报数量均为0,复核数量为0.146km,复核合价为145.07元;技术工作费申报合价89089.2元,复核合价31658.68元。实际应收费368396.21元。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确认其是根据九零九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自行制作的表格。
九零九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复核情况表(初稿)的测量费计算的复核合价三性确认,对管线探测费的复核合价三性不确认,认为根据设计要求、后续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影响范围,应对燃气、石油、工业管线进行勘察,管线探测费部分复核合价仅是经过绿地即设计范围内的管线工作量不是九零九公司实际勘察的工程量,且石油管道、燃气管道、工业管道的物探费及管线测量费的单价计价标准应采用勘察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年的10号文),不是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采用的单价计取标准。九零九公司在2023年6月25日提交一份书面《确认函》载明其确认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核准的案涉工程项目的勘察费为368396.21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已经暂缓实施,勘察部分已经完工。
另查明,九零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测绘。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零九公司、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关于勘察费问题。首先,双方对测量费181840.89元、技术工作费10993.5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双方在《勘察合同》中约定了管线探测的工作量及计算依据,其约定所有勘察项目(含物探、检测)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第5.2.4条也约定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址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现九零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做的工程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超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经过开发区建管中心的同意并办理了变更手续,九零九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提交的勘察测量费复核情况表(初稿)的复核实际应收费总额为368396.21元,庭后九零九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确认函》表示对该数额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应支付九零九公司的工程款为368396.21元。
关于支付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勘察合同》第4.2.2约定“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且财务拨款到位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价的20%作为定金,计6.4332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30天内,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验收,甲方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勘察工程量对应勘察费的70%;本工程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完成施工招标)、勘察费结算经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90%;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此结清(不计利息)”。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虽然对九零九公司主张的成果地质资料发送单不予确认,但其又称其自行制作的复核情况表(初稿)的依据是九零九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故本院认为九零九公司已向开发区投资建管中心提交了结算资料,虽然双方并未办理结算,但双方确认勘察部分已完工,九零九公司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勘察费的利息,未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九零九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1‰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向原告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368396.21元及利息(利息以368396.21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4.5元,由原告四川九零九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73.4元。被告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担2861.1元。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