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3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0********,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石塘徐村12-21号。
被告:浙江安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E1D549Q,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3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