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华茂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333号丰泽御景18号楼518519520527528529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398457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邹平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代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394981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华茂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华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