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2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市鑫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六路333号丰泽御景18号楼518、519、520、527、528、529、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398457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4万元;二、限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邮件于2019年9月16日由同事签收。逾期,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9月10日、2020年1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及财付通有开户信息,但账户内可用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前往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xxx室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办公。
4、因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2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万事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得原
审判员张迎
审判员唐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