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879号
原告: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兰智路46号唐宁馨苑1号楼1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孔德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天福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团结汽配中心A16号楼5门。
法定代表人:李福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久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福田,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天福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庆久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福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3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中信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