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民初1887号
原告:山东福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水六十里堡福特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9730073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与海丰十六路交叉口西北(无棣县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3MB286016X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福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福特家具公司)与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称无棣教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特家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东、被告无棣教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特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采购欠款¥8846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就中标的无棣县中小学改簿及大班额工程-学生床衣柜采购项目与无棣县教育局签订无棣县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编号:BZWDGP-2017-0098-A01,合同价款为1296000元。2017年8月17日,原告就中标的无棣县中小学改簿及大班额工程-办公桌椅文件柜采购项目与无棣县教育局再次签订无棣县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编号:DZWDGP-2017-0111A02,合同价款为1066870元。后经机构改革无棣县教育局与无棣县体育局新组建为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各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以上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362870元,截至目前,被告已付款1478238元,尚欠884632元未付。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依法起诉。
无棣教体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即2021年2月4日为起算点。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中标后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物品验收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有884632元未付,实属违约,原告诉求其给付,没有不当,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违约责任,但原告诉求被告承担逾期损失的意见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请求的计算标准没有超过有关规定,亦予以支持,起算时间自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款至实际偿清之日(验收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福特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846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846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6元,减半收取计6323元,由被告无棣县教育和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