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民初14390号
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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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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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