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7民初14390号 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科河冶深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先越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