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723民初773号
原告:乾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水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被告:于某,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宇宙大路远景能源项目部。
被告:柴某,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被告:张某,男,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兴隆山镇远景能源项目部。
被告:杨某,男,200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赵某,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乾安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某、柴某、张某、杨某、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并于2025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乾安县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乾安县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